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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记账报税

时间:2018-01-04 09:41:24 浏览:39次

 个体工商户记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 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个体工商户报税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的

  1.按营业收入交5%的营业税

  2.附加税费

  (1)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

  (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

  (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1%缴纳;

  (4)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5%-35%的的超额累进税率。

  核定征收的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 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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